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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歐盟新電池法規(Regulation (EU) 2023/1542)?
November 14,2023 | 行業動態

摘要:

歐盟《新電池法》(Regulation (EU) 2023/1542)于2023年7月28日刊登于官方公報后20日生效實施,

即從2023年8月17日開始,法規正式生效,標志著長達近3年的立法流程于此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該法規包括正文96條,附件15個,部分條款最早將于2024年2月18日開始實施。

其中包含了十幾項具體可操作的新的二級立法,后續也將分別制定和發布。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最終敲定的電池法范圍、責任主體、應對要求以及企業應對措施都有哪些吧!

1、電池法立法背景與目的

2、電池法適用范圍包括

3、電池法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4、相關企業應對要求與措施


一、法規背景目的

2006年,歐盟推出了針對電池的指導性文件《電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EC),改善了電池的環保性能,并為經濟運營商制定了一些共同規則和義務,特別是重金屬含量管控和基于生產者延伸責任的電池標簽以及所有廢電池管理規則和目標。

隨著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的發布實施,電池作為可持續發展、綠色出行、清潔能源和氣候中和的關鍵推動因素之一,有必要對原有電池管理法規進行更新。

歐盟《新電池法》旨在防止和減少電池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并確保所有電池的安全和可持續性,同時考慮到電池制造的碳足跡、原材料的道德采購和供應安全等,促進再利用、重新利用和回收。

該法規將對在歐盟市場流通的電池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從電池原材料的獲取,到電池產品使用,再到廢棄電池的回收利用,確保電池是安全、可持續且有競爭力的,并促進循環經濟。


二、電池法范圍

本法規應適用于歐盟內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所有類別的電池,無論電池是在歐盟生產還是進口,無論電池是否被整合到電器、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中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產品中,或者電池是否單獨投放市場或在歐盟內部投入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5類:電動汽車電池(EV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LI電池)、工業電池、便攜式電池。


三、電池法的責任主體

法規適用于電池生命周期的所有歐盟經濟運營商,要求歐盟市場內所有類型電池的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共同努力。

當然,相應的責任也會進一步延伸到電池生產每一個環節的供應商。因此,電池零配件、甚至是原料商也需要參與其中。

同時,法規也適用于歐盟境內直接或間接參與電池的維修、維護或再利用的獨立運營商,如廢物管理運營商、維修商、維修設備制造商等。


四、電池法應對要求

1、有害物質限制要求

電池制造過程中可能引入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風險的物質,法規規定了電池中不得含有以下限制物質,除非其相應限制條件得到滿足:

-歐盟REACH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附件XVII中所列物質的使用限制;

-歐盟車輛報廢指令(Directive 2000/53/EC)第4(2)條(a)點及附件II中關于鉛、汞、鎘及六價鉻的使用限制;

-本法規中附件I中關于汞、鎘、鉛及其化合物的使用限制,如:

2、碳足跡要求

法規規定了電池應提供碳足跡聲明(carbon footprint declaration),并貼上明顯、清晰易讀和不可磨滅的標簽標明電池的碳足跡和所對應的碳足跡性能等級(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電池碳足跡計算應符合法規附件II及歐盟最新版PEF方法。

不同類型電池的碳足跡應對時間如下:

法規附件II對電池碳足跡核算要點做出了明確規定,功能單位為電池系統在電池使用壽命期內提供的總能量中的1kwh,系統邊界包括原材料獲取及預處理、主要產品生產、運輸、壽命終止及回收四個階段。

3、回收要求

法規規定活性材料中含有鈷、鉛、鋰和鎳的電池應隨附文件說明其回收成分占比,并規定了相應的回收成分占比要求。

此外,法規還規定了生產商的廢舊電池最低收集目標,對回收商的電池回收效率最低水平和可再生材料回收最低水平也做了相應規定。

4、標簽標記要求

法規規定電池應貼有標簽和二維碼,以便為最終用戶提供有關電池和廢電池的透明、可靠和清晰的信息。

這些信息將使最終用戶在購買和丟棄電池時做出明智的決定,并使廢物運營商能夠適當處理廢電池。

電池護照應包含與電池型號相關的信息以及單個電池的特定信息,包括因使用該電池而產生的信息,法規附件XIII做了詳細規定。

5、其他要求

除了上述的幾項關鍵要求外,法規還提出了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安全性等可持續和安全要求;投放市場需完成合格評定,提供歐盟符合性聲明,加貼CE標志等合規性要求;對供應鏈進行盡職調查,并通過第三方驗證;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等。


五、企業應對措施

根據法規,輸歐電池只有在滿足有害物質限制、碳足跡、性能和耐久性、安全方面的可持續性和安全要求,以及規定的標簽標記和信息要求,完成合格評定時才能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

中國出口到歐盟的電池和電動車等含電池產品的貨物呈快速增長的趨勢。此外,歐盟協助日本開展電池碳足跡核算、并與美國TTC協商碳足跡相關內容。相較其他要求,中國企業在電池碳足跡上面臨著更大的風險與挑戰。

因此,電池企業應立即開始實質性的準備工作,深入學習新電池法規內容,全面了解各項合規要求。提升電池碳管理意識,尤其要對照歐盟電池PEF的要求,開展企業供應鏈的調查與管理,徹底分析并診斷現存的問題,并及時開展相關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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